一、制定背景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需要,自2018年9月机构改革组建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综合执法局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有效的推动了我县依法行政的氛围。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工作职责的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已面临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等界线不清,出现行政执法收集证据难、群众利益受损等现象,迫切需要解决问题,以利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推进。
二、制定目的
本规定旨在厘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进一步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职能,整合执法力量。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切实提升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效和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三、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
4.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督协调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综改〔2017〕1号);
5.《中共黔南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南编办〔2019〕3号);
6.《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委办字〔2019〕77号);
7.《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委办字〔2019〕49 号)等。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发展改革(含粮食)、经济信息化(含电力和煤矿安全)、人防、民政、城区交通管理、市场监管(户外无照经营、户外违规设置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住建、生态环境(油烟、噪声)、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节能)等体制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五、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6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明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章为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的相关职能职责;第三章为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第四章为信息共享,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事项;第五章为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六章为附则。